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7********,汉族,专科毕业,系**县**医院针灸师,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住**县**公司**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一辆二轮电动车沿**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因未观察清楚路况,将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康某某撞倒。次日,康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康某某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情介绍、死亡诊断证明、安葬证明、注销证明、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认罪悔过书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吴青乐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公司**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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