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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在情况下,驾驶未经检验、注册的拼装车辆,用后车厢载何爱增,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309国道交叉口南侧路段限高杆下时,未确保安全,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导致在后车厢内站立的何某某头部碰撞上限高杆,事故造成何某某死亡。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酒精检测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2证人何爱臣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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