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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8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汽车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因其持有的B2D机动车驾驶证扣分降级无法驾驶重型自卸车,遂产生购买一本B2D机动车驾驶证的想法。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经人介绍联系一“黄牛”(真名不详,在逃),商定由孙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以70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B2D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之后的一天,孙某某按约定到杭州市萧山区**路边,以7000元的价格从“黄牛”处购得B2D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后孙某某持该证驾驶皖KK6****重型自卸车,2020年7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KK6****重型自卸车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线**路口,被正在检查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瓜沥中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回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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