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胡同平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获利,在秦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从河北承德来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在秦某某联系好的中介王某某帮助下,以孙某某本人的身份证办理出锡林浩特市**手机店、锡林浩特市**配件店二张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的交通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印章并出售给秦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个人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审批表,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接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商场店铺预入住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个体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张,银行流水,银行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张某某,薛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获取利益,以本人名义办理二张工商营业执照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蕊
检察官助理:苏布达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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