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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77********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没有任何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授权黑某某(另案处理)以孙某某身份注册卢氏县贯刚五金店,后孙某某应黑某某要求办理对公账号,并将办好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号、U盾交给黑某某,获利500元。2019年10月,孙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价格将办好的灵宝市贯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号、U盾交给黑某某,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军

检察官助理:李蓬蓬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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