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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号,住河北省高碑店市****2017年5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7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吴某某明知“马某”(具体身份待查)以4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吴某某让聂某某、刘某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帮忙找人购买,聂某某伙同刘某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让孙某某等人在平山县注册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和对公账号。孙某某将办理的平山县**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号等手续出售给吴某某,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被告人孙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北省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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