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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9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街道**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分别在潍坊高新区、奎文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成立潍坊高新区鑫博图书店、潍坊驹盛包装有限公司和奎文区梨园鑫友家具店后,将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手续出卖给“杨天”,经核实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并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潍坊高新区鑫博图书店、潍坊驹盛包装有限公司和奎文区梨园鑫友家具注册信息、案件来源情况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孙某某对“杨天”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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