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223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天津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受一东北男子(另案处理)所托到山西省太原市为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办理营业执照九份,对公账户六个,并贩卖给该东北男子,从中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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