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因涉嫌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因涉嫌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一处工地窃得铜芯电缆一段。
2.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路**号楼梯间窃得被害人林某某一辆粉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电动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路**号**座楼下窃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
4.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村**巷**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
5.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村**巷**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上的1组2个电池。
6.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村**巷**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电动车上的1组4个天能牌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35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3个电池,并已发还被害人。
7.202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路**号**大厦左后面窃得被害人邱某某一辆电动车上的1组6个超威牌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83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电池,并已发还被害人。
8.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路**座**号楼下窃得被害人冼某某一辆电动车上的1组5个天能牌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9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电池,并已发还被害人。
9.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路**号**座楼下(**小区内)窃得被害人郭某某一台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电动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10.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大道**号**座楼下窃得被害人李某甲一台黑色金锋阳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的电动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11.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龙某某去到三水区**街道**路**号**餐厅东北侧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11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伟成
检察官助理:郑文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移送作案工具,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两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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