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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林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783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非××委员、非××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非××委员、非××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租用隆回县**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组、*组村民东华山和圆山里山场进行国土旱改水工程,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雇请工人将两个山场平整为水田,造成林地被毁。经林业技术鉴定,隆回县***便民服务中心**村旱改水工程挖毁林地面积共计1.0861公顷,林地类型全为有林地。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0.7315公顷(机耕道占0.0619公顷),一般商品林地0.3546公顷(机耕道占0.0152公顷);毁坏林木蓄积60.0立方米,树种为马尾松。其中公益林蓄积55.7立方米,商品林蓄积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送函、关于桃洪镇杨竹塘村林业案情的报告、占用林地地形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申报桃洪镇杨竹塘村东华山旱改水毁林案报告、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证明户籍证明、隆回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机关部门审查意见书、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隆发改〔2017〕**号)、2017年度隆回县“旱改水”土地开发项目一览表、土地承包合同书;2.证人文某某、鞠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黄某乙、罗某某、黄某丙、范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雇请工人将林地1.0861公顷平整为水田,造成林地1.0861公顷被毁,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1567226****)、黄某甲(1511592****)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文某某、鞠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黄某乙、罗某某、黄某丙、范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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