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住漯河市召陵区**城**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31日,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莉,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系白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白银市白某某**区**室。2012年12月10日,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年12月25日,经白某某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2019年2月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3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仁山,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住长葛市**镇**村**组。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国福,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世春,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住该市**镇**村**组。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系白银**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住白银市白某某**巷**室。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住长葛市**镇**村**组。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住正阳县**镇**村**庄**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住漯河市**区**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晓彤,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2018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魏某某在白银注册成立白银**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在魏某某购买印刷机等设备时分别出资30万元、28万元,由被告人朱某某联系许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购买“**”和“**”烟盒制版,被告人高某某提供印刷技术,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河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印有“**”和“**”注册商标的烟盒。2018年10月13日、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通过陕西**物流有限公司**至**专线,两次向被告人孙某某运输伪造的“**”卷烟注册商标烟盒共计41箱,后销售他人。2018年10月5日、10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通过上述物流专线,分两次向朱某某运输印有“**”卷烟注册商标的烟盒共计72箱。2018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伪造河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卷烟注册商标的烟盒,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提供纸张等原材料,被告人魏某某、高某某负责印刷。2019年1月30日,公安人员从白银**印刷有限公司当场查获伪造“**”卷烟注册商标的烟盒纸 共计1834300张。经鉴定,被查获伪造“**”注册商标的烟盒共计价值434295.03元。
2.2018年7、8月,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共同出资从严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注册商标的烟盒共计1000件,并存放至被告人张某某哥哥张某甲位于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的家中,部分已销售。2019年6月19日,公安人员从上述地点查获伪造“**”注册商标的卷烟盒共计462000张。经鉴定,被查获物品共计价值107413.3元。
3.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赁的郑州市牟县**村“**”火锅店西侧商铺,帮助张某乙(另案处理)两次存放伪造的“**”注册商标的烟盒。2019年6月19日,公安人员从上述地点查获伪造“**”注册商标的烟盒共计990000张。经鉴定,被当场查获物品共计价值232705元。
2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9年5月至6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区**村**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伪劣卷烟上使用与“**”、“**”、“**”、“**”、“**”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019年6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及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乡**村孙某某及其姐夫孙某甲家中当场查获伪劣的**(新版)散支卷烟45000支、**(**)卷烟10000支、**(**)散支卷烟45000支、**(软**)散支卷烟15000支、**(**)成品卷烟82.1条、**(新版**)成品卷烟201条、**(**)成品卷烟171.2条、**(软**)成品卷烟75条、**(软**)24条、**(新版)1.1条、**(硬**)烟盒、条烟标各6000张、2000张,**(新版**)盒烟标1000张,114*55g银色复合内衬纸39.15公斤,345mm*21umBopp高收缩膜25.2公斤,**盒包纸、条包纸分别6000张、2000张,**(新版)盒包纸100张。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15240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伪劣卷烟、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高某甲、刘某某等30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等8人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且伪造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伪造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朝华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其余各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其他证据材料13页,起诉书43份,量刑建议书1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换押证7份(各一式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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