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公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栖霞市**镇***村***号。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9年11月28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8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栖霞市**街道***村。2017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9日,张某某(在逃)冒用张某甲(在逃)的名义在栖霞市**镇注册成立栖霞市***专业合作社。
2014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担任栖霞市***专业合作社总经理,伙同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在逃)等人,以该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存款利息高、医疗报销等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王某某等570人资金共计18846791元,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马某甲等354人资金共计11152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红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1册。
3.证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