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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马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村**屯,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曾用名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号**号,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徐某某、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徐某某、艾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街某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发生冲突后相互打斗,致被害人周某某右眼部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徐某某、艾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徐某某、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电子证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徐某某、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继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徐某某、艾某某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76911****,被告人马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52901****、被告人贾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990334****、被告人徐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61963****、被告人艾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9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_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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