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巷**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2********,土家族,文盲,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巷**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金乡县**庙镇盗窃被害人郑某某、高某甲、孙某乙、高某乙、陈某某田地内晾晒的辣椒共计约400斤,经金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辣椒共价值人民币2667元。
1、2020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金乡县**楼村郑某某家的田地里,盗窃被害人郑某某晾晒的辣椒一宗。同日晚,二人又在金乡县**村高某甲的田地里,盗窃被害人高某甲晾晒的辣椒一宗。
2、202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金乡县**村孙某乙家的田地里,盗窃被害人孙某乙晾晒的辣椒一宗。
3、2020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金乡县**村高某乙家的田地里,盗窃被害人高某乙晾晒的辣椒一宗。
4、2020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使用电动三轮车,在金乡县**楼村陈某某承包的田地里,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晾晒的辣椒一宗。
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高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茜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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