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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日照**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镇庄**村**小区**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在日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门、西南门、北门、东1门等处,窃取电动自行车电瓶并销售,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部分电瓶价值共计6031元,另有部分被盗电瓶因未提供购买单据,未做价值认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2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西南门,窃取赵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60元。
2、2019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西门,窃取李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00元左右。
  3、2019年9月28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西门、西南门,窃取朱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60元;窃取马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60元;窃取赵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90元。

4、2019年10月8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西南门,窃取单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五块,价值438元。
  5、2019年10月20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西门,窃取黄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四块,价值360元。
  6、2019年10月29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西南门,窃取丁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60元。
  7、2019年11月15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西门、西南门,窃取姚某某停放于**公司西门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240元;窃取段某某停放于**公司西南门的电动车电瓶一组,价值300元。
  8、2019年11月19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分别窃取宋某某、周某某和付先某某放于**公司西门、北门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各四块,价值分别为380元、450元和450元,共计1280元。

9、2019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日钢公司西门,窃取韩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50元。
  10、2019年11月22日凌晨2、3点,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北门,窃取杨某某、马某某、梁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各四块,价值分别为360元、240元和240元,共计840元。
  11、2019年11月28日凌晨2、3点,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北门,窃取韩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五块,价值563元;窃取乔某某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360元。

12、2019年12月4日凌晨2、3点,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至**公司北门,窃取马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电瓶四块,价值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对被盗电瓶一宗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陈增春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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