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住宣城市宣州区**镇**宾馆。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16年8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罚款500元;侵犯隐私,于2017年12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016年6月21日、2018年6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赌博,于2018年4月2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30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8日间,被告人孙某某经与被告人鞠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孙、林寻找赌场地点,组织人员赌博,鞠在赌场内抽金,并邀约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孙某某、林某某等先后在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金山小区的棋牌室、车库等、狸桥镇经济开发区“金山农庄”、狸桥双坑收费站、狸桥镇东风水库、狸桥镇金云村、狸桥镇昝村山湖村等附近的农户家中以“杠子宝”、“二八杠”的方式开场设赌,鞠某某在赌场抽金数万元。2019年10月8日,宣城市公安局狸桥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已依法查处参赌人员32人。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民警持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鞠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9时许主动到宣城市公安局狸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陶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现场检查、车辆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寒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鞠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