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身份证号码32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敲诈勒索,于2004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5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身份证号码32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公寓**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村**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8月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到来安县**镇、**镇、**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77元,数额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服装店,盗窃被害人阮某某现金1000元、卫衣一件。
2、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内衣店,盗窃被害人孙某乙现金400元。
3、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服装店,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800元。
4、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服装店,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现金500元。
5、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餐馆,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洋河海之蓝白酒两瓶、古井贡5年白酒两瓶、老明光5年白酒三瓶。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七瓶白酒价值共计750元。
6、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小站,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现金700元,红南京香烟两条、云烟香烟四条、红塔山香烟三条、黄山迎客松香烟两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一条、黄山中国画细枝香烟一条、黄山印象一品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五包、软盒中华香烟五包。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共计2072元。
7、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母婴店,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现金1000元
8、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服装店,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现金355元。
9、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美妆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500元。
10、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至来安县**镇**超市,盗窃被害人方某某现金9000元。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甲退赃4555元、陶某某退赃8665元,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阮某某、孙某乙、张某某、胡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退出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陶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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