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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号。2015年10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明德南街派出所行政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孔家庄派出所隔离戒毒,2020120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06分,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孔家庄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王某某报警在万全区孔家庄镇星光大道歌厅内被人殴打。接警后,民警刘宁、辅警李杨、乔敏到达现场处警,民警找到打人者所在的包厢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陈某某辱骂民警,被告人孙某某因之前吸食毒品怕被民警查获欲逃出包厢,在被民警刘宁、辅警李杨控制的过程中与民警发生撕扯,并将刘宁的配枪枪套拉开,刘宁向孙某某发出警告后,被告人孙某某仍然与刘宁撕扯,导致刘宁的公务配枪掉在地上,手枪枪身与安全绳连接处钢环损坏。被告人陈某某在民警控制孙某某的过程中与民警发生撕扯并用力掰扭辅警乔敏的胳膊。后二被告人被民警制服。三位民警在控制二被告人时均受伤(未达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受伤民警,民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处警单、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史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宁、李杨、乔敏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审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丽敏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均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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