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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注册“宽城满族自治县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开通了对公账户(1305016872080000****),后孙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唐某某协商,用唐某某的身份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注册公司,后唐某某在孙某某的协助下注册了“宽城满族自治县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1305016872080000****),唐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又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赵某某。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协商,用陈某某的身份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注册公司,后陈某某在孙某某的协助下注册了“宽城满族自治县某丙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1305016872080000****)。陈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又将上述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赵某某。

4、2019年12月份,在被告人孙某某的协助下,赵某某注册“宽城满族自治县某丁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xxxx****)、关某某注册“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戊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xxxx****),后赵某某、关某某均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将上述物品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关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二○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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