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门,因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某2017年8月受**会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某的委托,在肇东市**信用社为虚开发票企业肇东**甲商店、肇东**乙商店、肇东**经销处、**丙商店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及网银U盾。
2017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通过卡片广告与贩卖发票的黄某某取得联系,提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求,价格为税票额度2.5%。陆某某又与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联系,商定按税票额度3.0%贩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又将此信息告知在北京经营企业的同学戚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按税票额度3.5%转卖给戚某某,戚某某当即应允。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同年8月,黄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将注册地为肇东市的名为肇东市**甲商店、肇东市**乙商店的两家虚开发票企业的公章、网银U盾等邮寄给陆某某。陆某某、孙某某、戚某某明知虚开发票为犯罪行为,仍然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资金流,黄某某又将虚开的发票邮寄至陆某某处并由孙某某转寄戚某某。
2017年8月26日、9月5日、9月6日陆某某、孙某某通过黄某某利用虚假身份注册的肇东市**乙商店、肇东市**甲商店为戚某某的北京**公司,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403,090元。陆某某获赃款人民币7015.45元;孙某某获赃款人民币7015.45元;黄某某获赃款人民币35,077.25元。戚某某通过孙某某在陆某某处49108.15元购买十七张发票用于北京公司低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孙军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陆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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