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大专文化,宿迁**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号**幢**室。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77********,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江阴市**镇**电脑培训班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小区**号,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南路**号**室。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小市场**城**幢**室。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开发区**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7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宿迁市**人民医院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8日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宿迁市**人民医院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1********,汉族,大专文化,宿迁市**医院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阴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幢**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8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姜堰区**小区**期**号楼**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宿迁市**人民医院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21983********,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邵某某、洪某某、代某某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姚某某、朱某某、蔡某某、徐某甲、罗某某、袁某某、崔某某、邢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等17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2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办宿迁市**培训学校期间,通过被告人邵某某等人介绍或直接与被告人姚某某等人洽谈,收取4000-6000元不等的费用,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代替被告人李某乙等9人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现分述如下:
1.2015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宿迁学院考点,组织被告人王某某代替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邱某某代替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李某甲代替被告人罗某某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其中,被告人代某某介绍被告人罗某某给被告人孙某某,并从中赚取好处费。
2.2015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宿迁学院考点,组织被告人王某某代替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邱某某代替被告人李某乙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2015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宿迁学院考点,经被告人洪某某介绍,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代替被告人徐某甲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其中,被告人洪某某从中赚取好处费。
4.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沭阳考点,组织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分别代替被告人袁某某、崔某某、邢某某在沭阳县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参加考试,后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其中,被告人邵某某介绍被告人邢某某给被告人孙某某,并从中赚取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孙某某、邵某某等17人的户籍信息、准考证、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洪某某等17人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邵某某、洪某某、代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陈某某、李某甲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李某乙、姚某某、朱某某、蔡某某、徐某甲、罗某某、袁某某、崔某某、邢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邵某某、洪某某、代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洪某某、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洪某某、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姚某某、朱某某、蔡某某、徐某甲、袁某某、崔某某、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16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邵某某、洪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邱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崔某某、蔡某某、姚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徐某甲、袁某某、邢某某、罗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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