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楼**室(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排**号。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9月28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0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年底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
1、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北兴楼2号楼楼下共三次向高某某贩卖冰毒。
2、2017年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徐庄子村,先后三次向王某某贩卖冰毒。
3、2018年4月初至5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云燕庄园工地附近,先后两次向刘某某贩卖冰毒。
5、201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旭华道宏拓手机店附近,向曹某某贩卖冰毒。
6、201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子牙新城一小区门口附近,向曹某某贩卖冰毒。
7、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金山公寓2号楼3门502,向曹某某贩卖冰毒。
8、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旭华道宏拓手机店附近,向曹某某贩卖冰毒。
9、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兴楼和子牙新城,先后三次向吕某贩卖冰毒。
10、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兴楼,先后三次向赵某某贩卖冰毒。
11、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楼**室,向吕某贩卖冰毒。
12、2018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孙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在天津市静海区医院附近先后两次向马某野贩卖冰毒。
13、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从孙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在天津市静海区医院附近向马某征贩卖冰毒。
被告人孙某某在2018年4、5月期间,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兴楼、子牙新城暂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1、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楼**室其暂住处容留赵某某、吕某、赵某某吸毒。
2、201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楼**室其暂住处容留赵某某、吕某、赵某某吸毒。
3、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子牙新城其暂住处容留赵某某、吕某、赵某某吸毒。
4、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子牙新城其暂住处容留赵某某、赵某某吸毒。
5、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楼**楼**室其暂住处容留赵某某、吕某、赵某某吸毒。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群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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