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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赵某某盗窃、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职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11月30日被假释;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埠,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镇**号内1。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已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小区,盗窃戚某某、普某某、柴某某分别停放在C2栋楼下车库门口及4栋2单元楼道内的电动车三辆。经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3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共计3620元,销赃挥霍。

2019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镇**酒店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吴某某、郭某某贩卖冰毒0.7克。

另查明,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同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小洁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先取保候审于原籍。

2、预审卷宗三册

3、光盘二张

4、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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