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告人赖某甲提出寻找赌博网站账号投注,被告人赖某甲遂联系赖某乙(详细信息待查)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并与赖某乙达成按照被告人孙某某投注额0.5%至1%比例抽水盈利并通过支付宝结算的协议,被告人赖某甲随后将账号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孙某某。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巷**号**内通过手机收受微信好友赖某丙、“**”、“**”等六合彩单外围投注单,其汇总投注单后将投注单汇总给其上家并抽水盈利(“特码”、“二中二”、“三中三”投注时提成11%)。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孙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水钱和赢利(达到5000时结算)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赖某甲结算,自述获利八九千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赖某甲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赖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自述抽水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物证手机两部、电脑一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赖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赖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两部、电脑一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