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幢**室。因赌博,于2018年7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 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室。因吸毒,于2011年4月5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18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2年4月6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4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3日变更为社区康复;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同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2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办公室、**花园等地,组织参赌人员董某某、夏某某等人,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13场,抽取头钱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蔡某某在该赌博场子向参赌人员夏某某、董某某等人提供赌资合计人民币19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 000元以上;被告人蔡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138********)、蔡某某(137********)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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