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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董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村。2015年因无证驾驶被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海**小区**号楼地下**号车库,撬开车库门,将被害人薛某某(男,54岁)车牌号为鲁F****7的**吉普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0元、黄鹤楼1916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号车库,撬开车库门,将被害人马某某(男,43岁)车牌号为****8**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3. 2013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号车库,破坏车库门锁,将被害人赵某某(男,45岁)车牌号为黑L****5的本田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元;

4. 2013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将被害人矫某某(男,31岁)车牌号为黑L****C**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70,000元;

5. 2015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车库,撬开车库门,打开被害人左某某(男,40岁)车牌号为黑A****1的**越野车门,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0元;

6. 2015年秋,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车库,撬开车库门,打开被害人左某某(男,40岁)车牌号为黑A****1的**野车门,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元;

7.2015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某某小区32号车库,撬开车库门,将被害人杨某某(男,32岁)车牌号为黑A****N别克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 元;

8. 2015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诚信小区16号楼6号车库,将被害人张某某(女,32岁)车牌号为黑L****9奥迪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

9.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楼下车库,通过技术开锁打开车库门,技术开锁打开被害人宁某某(男,50岁)**6轿车车门,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0元;

10. 2017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吉林省**市**镇**门前,通过技术开锁打开被害人宗某某(男,31岁)奥迪轿车车门,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 元;

11. 201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市**栋**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男,37岁)车牌号为黑A****7的**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100 元;

12. 201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某某市**小区**栋**号车库,通过技术开锁打开车库门,将被害人任某某(男,30岁)车牌号为黑L****2**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13. 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县**镇**小区**号车库,通过技术开锁打开车库门,将被害人王某某(男,38岁)车牌号为黑L****D**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215元;

14. 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县**镇**小区二期北栋楼下车库,通过技术开锁打开车库门,将被害人高某某(男,38岁)车牌号为黑A****V的**轿车副驾驶车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120元;

15. 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宾县某某镇**小区二期北栋楼下车库,破坏车库门锁,通过技术开锁打开被害人王某某(男,31岁)车牌号为黑A****3**轿车车门,未盗得财物;

16. 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宾县某某镇**小区,将被害人苑某某(男,37岁)车牌号为黑L****B的**汽车左后车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7. 2018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霞市**南区**号楼楼下车库,撬开车库门,将被害人杜某某(男,39岁)车牌号为鲁 YF****0丰田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5,400元;

18. 2018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某(男,60岁)车牌号为鲁G****9一汽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

19. 2018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某某市**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某(男,21岁)车牌号为Y****9 的**牌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20. 2018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某某市**小区地下场,将被害人初某某(男,33岁)车牌号为鲁G****6 **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21. 2018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某某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某(男,44岁)车牌号为鲁V****7 福特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22. 2018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市高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某(男,46岁)丰田越野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0元

23. 2018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山东省**市明**小区,将被害人陶某某(男,33岁)车牌号为鲁K****8**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窃冬虫夏草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6000元)、中华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南京十二钗香烟6条(价值人民币1680元);

24. 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将被害人薛某某(男,25岁)车牌号为黑L****E **汽车左后车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

25. 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家园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男,35岁)**汽车驾驶室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26. 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将被害人尚某某(男,33岁)车牌号为黑L****3长城汽车驾驶室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

27. 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吕某某(女,23岁)车牌号为黑A****8**吉普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貔貅手串一个(价值人民币2224.52元);

28. 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南门胡同内,将被害人付某某(男,53岁)车牌号为黑AK****7 的宝沃牌吉普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港币5530元;

29. 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家园22号车库,破坏车库门锁,将被害人田某某(男,50岁)**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3,600元;

30.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镇**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男,38岁)本田CRV 汽车副驾驶玻璃,盗窃黑色皮质钱包一个(未鉴定);

31. 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镇福源小区,将被害人刘某某(女,49岁)轻骑牌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760元);

32.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董某某窜至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老上海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单某某(男,38岁)车牌号为辽A****6 丰田吉普车右后车门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

33. 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董某某窜至山东省**市文登区开发区医院家属楼龙山路丙93号楼,通过技术开锁打开丙93-7号车库,将被害人周某某(男,53岁)车牌号为鲁K****3丰田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家家悦购物卡两张(价值人民币2000);

34.2019年7月9日凌晨,孙某某伙同董某某窜至山东省威海市**区**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女,35岁)车牌号为鲁K****9丰田越野车副驾驶车门玻璃砸碎,未盗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盗窃3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40,413.46元,被告人董某某实施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山东省蓬莱市被抓获;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被砸车辆照片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

7.现场勘验笔录等;

8.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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