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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肖某某行贿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82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营**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为帮不符合条件的外地购车人员上牌,通过时任瑞安市**街道户管员林某某(已判)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及出租房信息核查的职务便利,为未实际居住在该辖区内的外地购车人员编造虚假的暂住地址,违规登记虚假暂住信息,并给予林某某好处费。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林某某办理虚假暂住信息1000多条,给予林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000余元,自己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

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为帮不符合条件的外地购车人员上牌,通过时任瑞安市**街道户管员林某某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及出租房信息核查的职务便利,为未实际居住在该辖区内的外地购车人员编造虚假的暂住地址,违规登记虚假暂住信息,并给予林某某好处费。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林某某办理虚假暂住信息500多条,给予林某某好处费44000余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广西蒙山县**小区**房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员工证明、劳动合同书、文件、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暂扣款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瑜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1877749****)、孙某某(137369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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