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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罗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小街******号,住辛集市**室,无业。2009年5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6月17日院批准,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本村,农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罗某某在辛集市**乡**村村东一无名院内开始筹建小漂洗作坊,当年8月份开工生产,并将漂洗后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两个土坑内,10月14日晚被辛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获,2019年11月28日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对两个土坑内的废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两个土坑内废液均含有汞、砷、铬、铅等多种重金属,为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微信转账截屏、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罗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罗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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