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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总部位于南京的“爱福家”系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全资控股方式在全国各地设立多家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5月2日,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54号-1户设立控股分公司青岛荣胜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在此期间,按照南京总公司的要求,以养老项目为名,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0.083万元,造成损失540.668万元。以上款项全部按照总公司要求上交南京总部。

被告人纪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和主管,按照公司要求,向不特定人群宣传该融资项目,非法吸收陈某某、牛某某、潘某某、王某某、仇某某、蓝某某等6名投资人59万元。被告人纪某某获得提成奖金以及工资共计72252.99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9月10日,侦查人员到被告人纪某某家中下达传唤,当日11时被告人纪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于2019年9月26日将72252.99元违法所得上缴至专案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红叶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纪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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