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9********,满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珠海市**速运公司**分公司收派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珠海市香洲区**花园**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白某某(**快递公司**分点部的快递员),要求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快递将现代象象牙原牙段1根从广东省珠海市寄往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人白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邮寄的物品是现代象象牙,仍于当晚通过**快递为其寄发。2019年9月1日,广州市白云机场国内货物安检部进行安检时将上述邮件查获,随后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上述邮件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邮件内装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现代象象牙的原牙段1根,净重1748克,涉案价值72833.92元人民币。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经公安人员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某、白某某的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照片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白某某邮寄现代象象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卉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象牙1根、红木摆件1件、手机2部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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