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司车队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车队院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驾驶蒙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海南至乌达重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旧S217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旧S217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白某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车队的车队长,对蒙C*****号重型自卸货车具有管理职责。案发当天孙某某指使白某甲驾驶车辆严重超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车辆速度、车辆属性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指使白某甲违规超载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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