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诉刑诉〔2017〕5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响水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响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7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响水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响水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 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连云港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响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5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响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5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响水县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0日、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7日、2017年9月10日、2017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明知所收购、出售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非法收购、出售。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以每对280000元、270000元、150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已起诉)非法收购黄颈亚马鹦哥3对计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颈亚马鹦哥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对60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非法收购蓝帽亚马逊鹦鹉3对计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帽亚马逊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对25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非法收购红胁绿鹦鹉1对计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胁绿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4.2015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对17000元的价格向颜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杜氏凤头鹦鹉1对计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氏凤头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5.2015年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对5000元的价格向段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太阳锥尾鹦鹉5对计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太阳锥尾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6.2016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只16500元、10500元、3500元的价格向刘某丁(另案处理)非法收购鲑色凤头鹦鹉1只、蓝黄金刚鹦鹉3只、非洲灰鹦鹉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鲑色凤头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非洲灰鹦鹉和蓝黄金刚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7.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对3700元的价格向钱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太阳锥尾鹦鹉9对计18只。后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对45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6对计12只。被告人给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非法收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太阳锥尾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8.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丙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对15000元、3500元的价格向段某某非法收购非洲灰鹦鹉2对计4只、和尚鹦鹉2对计4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洲灰鹦鹉、和尚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9.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所出售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只3300元的价格向刘某丙非法出售红胁绿鹦鹉10余只。后被告人刘某丙明知所购买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以每只3500元、38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徐某某6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非法收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胁绿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10.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只42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非法收购非洲灰鹦鹉1对计2只;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所出售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非法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洲灰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11.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所收购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只42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非法收购非洲灰鹦鹉1只;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所出售的鹦鹉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非法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洲灰鹦鹉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丙、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0元、60000元、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段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响水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丙、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丙、徐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响水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969****);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响水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1152****);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街道**号(联系电话:1333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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