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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王某甲盗窃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乡**村**屯**号,住龙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07年4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葫芦岛**超市内盗窃卫生巾3包 、汇丰酸奶1瓶 。

2020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在葫芦岛**超市内盗窃元享大米1袋、香满园面1袋、长寿花玉米油1桶、多力葵花籽油1桶、厨邦酱油2瓶 。

2020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在葫芦岛**超市内盗窃元享大米2袋、香满园面2袋、多力葵花籽油2桶、厨邦酱油2瓶、厨邦耗油1瓶、巧媳妇醋1瓶。

2020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在葫芦岛**超市内盗窃立白洗衣液2瓶、青岛啤酒1箱、可乐1联、雪碧1联、果粒橙饮料1箱、茹梦缤纷礼盒饮料1箱、羊肉片2袋、牛排2袋、正大香酥鸡丁2袋、酸奶1瓶。

2020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在葫芦岛**超市内盗窃青岛啤酒6箱、徐福记新年糖6袋、徐福记酥心糖6袋、威震天变形遥控车3个、果园老农葡萄干3袋、佳梦开心果3袋、好牌香酥脆枣3袋。

以上物品,2020年2月19日经葫芦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起赃笔录、丢失证明、丢失商品明细及价格证明、谅解书、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邵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供述;估价鉴定;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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