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王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2018年8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脱离监管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9年5月28日被易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判决。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6日自动投案后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1、王某2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王某1、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易县徐家厂村村口附近的一个烧烤摊吃饭期间,孙某某与刘某1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孙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1、齐某(另案处理)等人寻至112国道易县“李家包子铺”门前对刘某1、刘某2、常某进行殴打并致伤。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刘某2的损伤属轻微伤。
2、2018年9月3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王某1、王某2购买三个花圈,写上齐某(出生日期为**年**月**日)、齐某某(出生日期为**年**月**日)、张某某(出生日期为**年**月**日)的名字,分别摆放在了孙家庄村西小桥西侧齐某某家路口处、孙家庄村委会门口和张某某家院门口,王某1向张某某家投掷石块,砸碎张某某家东厢房玻璃四块、北房玻璃一块。
3、2017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易县燕都古城“忆歌酒吧”饮酒时与张某1发生口角,王某1对张某1进行殴打并致伤,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1、王某2聚众斗殴、恐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1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2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1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王某2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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