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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局永清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蒙古族,高中,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委,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委**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局清真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治安镇**村对该村28户的残次林改造,该项目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由刘某某(该村第一书记)办理采伐相关手续,并将领到的10张采伐证交给孙某某、王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将项目地的树木承包给第三方采伐),并告知要按照采伐证进行采伐。

孙某某、王某某二人在两个月的时间将项目地内28户村民流转的树木全部采伐,超出采伐证的采伐范围,根据奈曼旗2016年二类卫片判读,涉案地块有林面积214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超面积采伐林木蓄积273.21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GPS测点图、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按照所办理林木采伐证的范围采伐树木,滥伐林木蓄积273.2151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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