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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义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2006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5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3月25日因赌博被肥东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义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王义文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开设牌九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孙某某主要负责提供场地、抽取水钱,王义文主要负责召集赌客。孙某某、王义文按六四比例分成,共计抽头渔利10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31日凌晨,公安民警至上述赌场将被告人孙某某、王义文现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高某某、杨某甲、孙某某某、郑某某、杨某乙、徐磊,扣押赌资现金7430元、牌九3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

2.扣押清单;

3.证人高某某、杨某甲、孙某某某、郑某某、杨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王义文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义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牌九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王义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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