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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现租住洛阳市涧西区**路**街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组**号,现租住洛阳市涧西区**路**街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路**院**楼**单元**室。2018年5月28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在洛阳市涧西区七号院内,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赵某某提供的开锁工具盗窃两辆电动车,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放风和骑车。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35号院内和龙四小区院内分别盗窃一辆电动车。

该四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由孙某某、王某某送至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23号院被告人赵某某的住处,赵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收购后销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二人徒步至洛阳市涧西区甘肃路八号院13号楼处,用赵某某提供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高某某的雅迪电动车盗走,后又进入洛阳市涧西区八号院将1号楼处停放此处的一辆森地牌电动车和另外一辆电动车五块电池盗走,在二人骑电动车驶离现场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

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雅迪牌电动车、森地牌电动车、五块电动车电池被盗时的价格分别为2681元、1597元、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1证人证言

(1辨认笔录;

(1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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