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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燕某某非法拘禁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海拉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26日又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8********,汉族,专科文化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曲某某后,曲某某在孙某某处以出售房屋并网签的形式先后抵押借款。此后在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某以索要钱款为由,到曲某某的工地用车堵门、拉电闸的方法逼迫曲某某还款,并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曲某某。

1.2015年秋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位于乌兰浩特市欧洲风情的寄卖行内,因索要债务,殴打并辱骂曲某某,并限制曲某某的人身自由约5小时。

2.2016年9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燕某某一起,以索要债务为名,到曲某某的工地后将曲某某带离,并要到曲某某家中。后曲某某将二人领到位于科右前旗兴科家园的周某某家,在周某某家室内,孙某某让曲某某与其一起离开,并用手拍打曲某某的脸部,燕某某对曲某某进行拉拽,孙某某又用钥匙敲曲某某头部,二人将曲某某强行带离周某某家。

当晚21时许,在孙某某的授意下,燕某某用自己和曲某某的身份证在乌兰浩特市名都酒店宾馆入住,李某某向曲某某索要债务,后因曲某某无法偿还,孙某某就对曲某某讲不允许曲某某离开,并将曲某某的身份证、手机要下后将手机关机,并将身份证、手机交给燕某某,还让燕某某在宾馆继续看管曲某某,不允许其离开。直到2016年9月19日中午11时许才让曲某某离开,共限制曲某某人身自由约17个小时。

又经依法查明:2017年4月中旬及4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曲某某的办公室索取债务未成,孙某某就先后两次将曲某某办公室的门及花盆、卷柜、茶几、屋门等物品用热熔管砸坏。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

2.被害人曲某某陈述;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燕某某的供述;

5.物价鉴定、现场勘验、判决书等等;

6.名都酒店入住登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燕某某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燕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燕某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另被告人孙友海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邰忠慧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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