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肥东县**镇**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凤阳县**乡**村**庄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沈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沈某某驾车来到肥东县**路**道**组**路路边,擅自将靠近水塘和废弃厂房附近的小龚村民组集体所有的7棵杨树实施砍伐后盗走。次日凌晨,孙某某伙同沈某某驾车再次来到该地点,擅自将小龚村民组集体所有的4棵杨树实施砍伐。在将所砍伐的3棵杨树装上车时被小龚村民组组长龚某某发现,孙某某伙同沈某某遂驾车逃离,至**路**道交叉口处时,因龚某某开车将路堵住二人弃车逃离。经鉴定,被砍伐的11棵杨树立木材积为8.2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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