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武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安置区。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宁国市东津河二水厂集水井河滩处发现两台潜水泵支架及两根配套的镀锌管,并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武某某。2019年9月16日,二人在明知上述物品系宁国市水务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商议将潜水泵支架、镀锌管私自挖出变卖。当日傍晚,被告人武某某联系吊车、铲车将潜水泵支架、镀锌管挖出变卖。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管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佳

检察官助理:顾凌霄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安置区;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