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号。因赌博,于2006年8月2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 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000元;因赌博,于2019年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楼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3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7号。因赌博,于2006年8月2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 800元;因赌博,于2012年8月15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楼某某、俞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楼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甲街道、**乙街道等地,组织、招引赌博人员诸葛某某、何某某等人以“筒子鼻头”的形式聚众赌博10场次,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1 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俞某某望风3场次,涉及头钱人民币7 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楼某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楼某某、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 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楼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俞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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