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系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汉族,文盲,户籍系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租住即墨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底假释出狱;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二年五个月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娄某某驾驶北斗星面包车,到安丘市**小区**街百润严选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经认定,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档案、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建议对二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傅静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