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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杨某甲寻衅滋事)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90********,汉族,初中文化,莱州市**镇**理发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区**路**号,住莱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6********,汉族,初中文化,莱州市**镇**理发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均系莱州市**镇**理发师。2020年4月28日凌晨30分许,在莱州市**街道**街**酒吧内,贾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与**理发师蔡某某发生冲突,双方被拉开后,仍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甲从桌上拿起一个酒瓶摔碎,酒吧服务员崔某某等人为阻止其打架上前将杨某甲摁倒在沙发上,被告人孙某某误以为崔某某等人欲打被告人杨某甲,遂持啤酒瓶将崔某某头部打伤,双方发生厮打,曲某某上前拉架时,被告人杨某甲、孙某某先后用啤酒瓶击打曲某某头部,致曲某某伤。2020年5月1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崔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7月30日,经莱州市刑事侦查大队科学技术室鉴定,曲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二张;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曲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孙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杨某甲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评萍

检察官助理:温韶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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