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邢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村散居**号,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6********,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9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青阳西区**号**室,现住址山东省荣成市**小区**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李某某(已判决)销售电子烟烟弹,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进行网络销售。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网络平台共向李某某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HEETS)共计39笔,涉案金额101895元,非法获利80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李某某(已判决)销售电子烟烟弹,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进行网络销售。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网络平台共向唐山市李某某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HEETS)共计36笔,涉案金额74440元,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
3、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李某某(已判决)销售电子烟烟弹,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进行网络销售。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网络平台共向唐山市李某某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HEETS)共计40笔,涉案金额62431元,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
4、被告人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李某某(已判决)销售电子烟烟弹,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进行网络销售。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网络平台共向唐山市李某某非法销售电子烟烟弹(HEETS)共计36笔,涉案金额59787元,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单庆梅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319****;
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天津市和平区**小区**号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274****;
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山东省乳山市**小区**号**单元**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631****;
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小区**号**室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13674****。
2.侦查卷宗八册,单行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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