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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市**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园**门**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邵元和、王会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注册成立,被告人孙某甲负责**。

2015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及帮助下,在**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伪造虚假的公司之间的资金流水,非法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票面价税合计人民币1079429.9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24182.22元。涉案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与**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刑某某、邱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4182.22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立伟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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