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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花园*号楼***室。2010年11月0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01月14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07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捕前系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县**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苑**号楼*单元***室。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8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07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从事个体商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镇**村***号,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2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8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07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从事个体商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村***号,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城**号楼*单元****室。2005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2000元罚金(不满18岁)。2010年11月0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依法被取保候审,2011年0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09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09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属于同一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并案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期期限一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7日之前,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三期建筑工地,因总承包人分包、转包中将三期建筑工地上某一工程分包于张某甲、孙某某两方。

2010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三期建筑工地,张某甲一方雇佣挖土机整平土方,刘某甲、王某某在施工现场。孙某某一方的李某甲、商某某发现后以“土方是他们公司刚拉土填埋的,甲方还没有验收”为由阻止挖土机施工,引发双方人员聚集。郭某某驾驶无牌斯巴鲁越野车,由孙某某带领郭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赶到施工现场;张某甲一方曲某某、张某丁、陈某某、宋某某、李某乙等人驾驶车辆先后赶到现场后,双方继续争吵、交涉。张某甲一方人员从车内拿出钢管、镐把、砍刀等工具,孙某某一方从斯巴鲁车内拿出“东洋弯刀”,双方持械对峙,后双方又将砍刀等放回车内。不长时间,张某甲一方的刘某甲、张某戊、吴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刘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后张某甲驾驶着奔驰越野车赶到现场。张某甲下车后,打了孙某某一巴掌,双方人员纷纷从车内取出钢管、砍刀、镐把等工具打在一起。经过几分钟的群体殴斗,孙某某一方被张某甲一方打散,并将孙某某的斯巴鲁汽车玻璃打烂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甲重伤二级、商某某轻伤一级、王某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为争抢工地,被告人孙某某纠集李某甲、商某某、郭某某等,与张某甲一方持械殴斗,且致多人受伤。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商某某、郭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孙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甲、商某某、郭某某系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01月0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商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鉴定意见五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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