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因吸毒,于2014年9月1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5月2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强迫妇女卖淫罪,于1992年12月1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3月21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等五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中旬,在其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家中以每克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上午,由孙某某联系,李某某在一商店内贩卖给范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100元。同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贩卖给范某某及王某乙甲基苯丙胺0.5克,获得毒资人民币800元。

3、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东营房与桓仁满族自治县交界处路边,贩卖给王某甲甲基苯丙胺3克,获得毒资3,600元,次日在同一地点再次贩卖给王某甲甲基苯丙胺1.5克,获得毒资1,700元。案发后在李某某家中扣押甲基苯丙胺4.91克。

4、被告人王某乙于2020年6月1日,将甲基苯丙胺0.5克贩卖给在木盂子的吸毒人员毕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20年6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本)公(刑)鉴(理化)字[2020]043号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现在被监视

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