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镇**村**胡同**号。2018年7月26日孙某某因参与赌博被涞水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5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8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8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自2020年2月6日至2012年2月20)。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使用“牛元帅”APP软件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为赌博提供开房间、结算等服务,赌资累计达1153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振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住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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