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洛阳市洛龙区**村,2011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洛阳市洛龙区**期**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座**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等五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孙某某以朋友帮忙、找人代办的方式分别注册了洛阳**贸易有限公司和洛阳**服务有限公司,由孙某某、陶某某负责公司运营。2019年5月23日,员工曾某某、欧某某等人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受害人,诱骗宋某甲、宋某乙到洛阳**贸易公司,后虚构买家,以需要藏品登记证为由,将受害人引至洛阳**服务有限公司做鉴定,由李某甲出具鉴定证书,孙某某、李某甲收取鉴定费,骗取宋某甲、宋某乙10800元。另查明,2019年4月—5月,佟某某被骗7000元。 李某乙被骗7800元。孙某某到案后,对骗取的受害人钱款予以退还,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孙某某微信收款记录截图;企业注册信息、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等五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曾某某、欧某某、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二十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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