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421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小区**幢**单元**,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4624,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濮阳市**区**花园**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510,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安阳市滑县七道里**家属院**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0516,汉族,本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5543,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住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号院**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抓获,2019年6月26日至7月2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15日、11月25日、2020年2月1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以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全息能量养生桶、养生屋为名,在河南省濮阳市创立隆兴国际团队,以推销利隆全息能量养生桶和养生屋为名,成立**体验中心,以免费体验的方式,要求体验者以购买养生桶和养生屋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层碰奖、量碰奖及团队管理奖等返利的依据,通过免费体验、讲师培训、返利诱惑、夸大宣传等方式引诱新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被告人岳某某、张某某作为隆兴国际团队主要成员,分别组建安阳滑县及郑州**体验中心,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贾某某作为郑州**体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积极协助张某某从事管理、宣传等职责。截至案发,五名被告人所属团队人数已超过30人,层级均在3级以上。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在濮阳市绿城路**小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在濮阳市恒丰广场11楼**体验中心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在郑州市航海路启航大厦北门附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平顶山市解放军第989医院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在重庆市渝北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宣传资料、转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时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张某某、贾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岳某某、张某某、贾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江峰
检 察 官:马军川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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